2010年6月29日 星期二

非股東身分之董事,也會被限制出境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52922&ctNode=10708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轄內某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陳君因事急於前往美國洽公,辦理出國手續時始知被限制出境,陳君不服,以其非公司股東身分,且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為由,申請解除出境之限制。


經國稅局查明,該公司業由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應進行清算,惟該公司章程對清算人未有規定,股東會議亦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因該公司欠繳已確定之稅捐及罰鍰合計217萬元,已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限制金額標準,乃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全體董事出境。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公司法第19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產生,係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條件,是陳君既為公司之董事,自得為限制出境之對象,並不以未持有公司股份而有異;惟嗣後該公司如經由股東會決議選任新的清算人,依財政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4971號函釋,清算期間變更清算人者應以變更後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即得向稽徵機關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1 則留言:

Brian 提到...

林律師您好,有個問題想請教您,勞煩您不吝賜教。事情是這樣的,我在今年五月底,有請一位網友協助從日本代購東西回台灣,但事後他一直避不見面,我先前並未請對方留下真實姓名與地址,僅有電話跟msn,但我有通聯的內容做為證據,當初交付款項時也有朋友在場,請問我該用什麼方式提出告訴呢?另外我可以告他業務侵佔跟背信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