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7日 星期四

為吃免錢牢飯而假強盜,可行嗎?

不聽店員苦勸 硬搶礦泉水吃牢飯
更新日期:2009/12/17 04:11

〔記者謝介裕/南投報導〕搶礦泉水,只為了吃免錢的牢飯!一名失業的x姓男子昨天持刀行搶南投警分局旁的超商,搶了一瓶不到20元的礦泉水後,非但不逃逸,也不理會店員苦口婆心開導,只催店員快報案,毫不抵抗地被警方逮捕。


學歷低 求職屢碰壁


23歲的x嫌說,求職到處碰壁的日子很難過,他不想再向家人伸手,訊後被依強盜罪嫌移送南投地檢署偵辦,一旦構成強盜罪,最低可處5年徒刑。


據警方調查,家住xx市的x嫌並無前科。他應訊時供稱,自己連國中都沒畢業,求職十分困難,往往只能在工廠打零工,老闆又常嫌他學歷不高,同樣的工作內容,只給他工讀生的薪水,他身上一文不名,向家人索錢又被責備,心想與其過著如乞丐般靠人接濟的生活,倒不如模仿電視連續劇的持刀搶劫情節,雖然被關後會失去自由,但至少可換來三餐溫飽。


盧10分鐘 還催報警


x嫌打定主意,昨天凌晨零時20分許,持水果刀赴xx市xx路的一家超商,他拿了一瓶礦泉水至櫃檯,向店員表明要搶劫、不付錢,儘管店員花了近10分鐘規勸,甚至願自掏腰包請x嫌喝水,但洪嫌仍堅決要店員報案。


被搶超商300公尺外就是xx警分局,警方據報趕到,x嫌自動將刀子丟棄在路旁就擒。他向xx派出所所長xxx表示,他不想再承受失業的痛苦,搶劫就是要吃牢飯,對x嫌自毀前程的作法,警方搖頭表示不解。


根據xxx看守所統計,該所受刑人計363人,其中97人可易科罰金、重獲自由,卻因繳不起罰金而被關,相當於每4人就有超過一人是如此潦倒,其中又以酒駕居多,比例之高似乎反映景氣之差,謀生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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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8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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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構成強盜罪簡單的來說:
主觀上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並且明知自己的行為將使他人不能抗拒,可能因此取得他人財物或利益。
客觀上行為要能使他人不能抗拒,可能因此取得他人財物或利益。行為的強度要和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類似。

所以想要假裝是強盜,然後故意被抓,吃免費的牢飯,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假裝是強盜也要有它的樣子啊!做什麼都不認真的人,連想吃免費的牢飯,我想都不可能會成功!上開新聞的嫌犯從客觀的行為上來看,根本沒有強盜的故意,也沒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超商店員應該也沒有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甚致還可以勸他、請他喝飲料!警察來了還想快點被抓,這樣想被判有罪吃免費的牢飯,我想檢察官或法官也不是這麼容易就會讓他得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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