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4日 星期二

不給酬不還錢/女大生撿到4萬元 硬要分3成

關於拾金不昧要求報酬的問題,我記得幾年前我有寫過是否會構成侵占罪的分析。但今天這個報導有提到要修法的問題,觸動了我一些想法提出。

拾金不昧當然是一種德行,它代表這個人有很好的道德感。在拾金不昧這件事,我們可以依程度分為:

一、拾金而昧;

二、拾金不昧,但請求報酬;

三、拾金不昧,但不請求報酬。

我相信,很多人都能贊成只要是拾金不昧,這個行為已經是符合道德了吧!也相信很多人都聽過,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這個標準不會要求一般人只付出或犧牲,而完全無回報。但從報導看起來,拾金不昧要求報酬的行為,竟然受到很大的苛責?!是不是有點把法律當成是完美的道德標準了呢?
本來法律規定拾金不昧可以要求報酬是為了鼓勵拾金不昧這件事,它是一種制度上的設計,希望能使得更多的人能夠拾金不昧,如果立法院討論要把拾金不昧修成沒有效果的規定,其實就乾脆刪除即可,否則在民法中規定一條:「拾獲他人之物應返還」豈不累贅?而且刑法就已經有處罰侵占遺失物罪了,民法又何必參一腳?!

不過話說回來,現行的民法第805條第3項:「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這個規定我認為是應該刪除的,因為民法第805條第2項就報酬的規定是「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可見得「得請求之報酬」並非一定是十分之三,而是上限是十分之三,所以如果拾得人與失主就報酬的數額有爭議,那就麻煩了!如果拾得人主張留置權,那遺失物何時才有辦法還給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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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酬不還錢/女大生撿到4萬元 硬要分3成
自由時報更新日期:2010/09/14 04:11

窮學妹沒錢可註冊 學姊怕鬧大只好全還了

〔記者邱燕玲、孟慶慈/綜合報導〕大學女生在校園撿到四萬元,卻要丟失註冊費的學妹付出三成賞金才肯歸還,但學妹家境清寒,這筆錢實在給不起,僵到第五天,昨有立委掀開此事,學姊見事情鬧大,酬金也不要了,只要學妹不透露雙方的身分,她願完璧歸趙,這件考驗人性的校園風波才告落幕。

要求3成酬金 於法有據

這名學姊本來大可拾金不昧,贏得失主感激,說不定學校還會記功,如今分文未得,還須拜託學妹莫聲張;一件美事搞成見利忘義的負面教材,還引發社會對部份大學生道德教育不足的質疑,有人說她是得不償失。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昨天召開記者會指出,一位家境清寒的女大學生,上週四在校園遺失內有四萬元註冊費的皮包,正當她焦急尋覓時,一位學姊致電表示撿到她的皮包,學妹非常感動,興沖沖要去領回皮包並當面致謝時,學姊竟在電話中向她索取「三成賞金」,若不給就要行使「留置權」,也就是要「拒絕將失物返還」,學妹非常恐慌,因為四萬元的三成就是一萬兩千元之多,註冊期限又快到了,她不知如何是好,於是輾轉向黃偉哲辦公室求助。

立委批不合理 將提案修法

黃偉哲表示,依民法第八○五條「遺失物之拾得」規定,確可主張「留置權」,但他認為此法根本是「恐龍立法」,未來他將提案修法,取消留置權。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郭宏榮說明,依此案例,學姊行使留置權只能留置三成,其餘七成現金應歸還學妹。

記者會當場公布學妹致電黃偉哲辦公室的錄音內容,學妹說,家裡沒什麼錢,須貸款才能繳學雜費,卻還要給人家三成的錢,這種規定很奇怪。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表示,三成報酬是「上限」,也可以只要求一成或兩成酬勞,至於留置權確可行使,德國、日本都有立法例,但他認為,法律不外乎人情,若還給失主「可贏得拾金不昧的美名、還有報酬」。

黃偉哲批評,立法院在九十八年一月廿三日通過此法,七月廿三日開始實施,但此法產生負面影響,因人們從小就被教育要「拾金不昧」,民法卻教人可要求一定程度的賞金,而且「若不給就不還你」,這種價值觀對嗎?

黃偉哲說,民眾撿到東西若對報酬不滿意就可不還失主,「這和侵占只有一線之隔!」以小偷來說,若沒被抓到,則「把偷的說成撿到的,再索求三成報酬,豈不是毫無刑責!」他說,這將造成紛爭,而老師是否也要教育小朋友開口索酬勞,否則不還失主?

學姊雖還錢 要求學妹保密

昨天一度傳出兩人是成大的學生,但黃偉哲辦公室稍晚否認,成大也否認是該校學生,成大法律系辦公室說,近一週沒有學生反映遺失錢包,學生遇狀況通常先找教官,成大教官室也說調查結果「沒有」;而成大主任秘書李偉賢受訪時說,拾金索酬,法雖允許,但從教育立場看並不妥,同儕應有同理心,一味論法,有失人情味,也失去傳統美德。

就在各界猛猜「到底是南部哪一所大學的學生?」而沸沸揚揚之際,事態急轉直下,學姊突然改變態度,同意全數歸還,前提是學妹不可對外洩漏有關兩人背景的任何資料;據悉,學姊很擔心萬一身分洩漏,必慘遭網友「人肉搜尋」,屆時後果難料,有消息透露,學姊和學妹有約定,一旦她被網友搜尋到身分,一定會向學妹索取三成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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