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8日 星期二

打破勸合不勸離之傳統思維,法院可調解離婚

法院調解成立 離婚即生效
4月14日立法院院會通過法案
自由時報新聞〔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民法、行政執行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兵役法等多項法律修正案,未來離婚經法院調解、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消滅,簡化離婚程序;民眾欠稅未達十萬元者,行政執行處不得限制其住居及出境;家暴受害人申請創業貸款補助的條件,放寬為年滿二十歲以上,不再以獨力扶養子女為限;因戰訓或因公殞命的現役軍人遺族,可比照退除役官兵遺眷,由退輔會照顧。

簡化離婚程序的「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提案的立委黃淑英說明,由於國內尚無調解離婚制度,民眾即便經法院調解離婚,仍須前往戶政機關辦理兩願離婚登記,再向法院撤回離婚之訴,才算完成法定程序,不只擾民,也浪費司法資源。修法後對調解離婚案件,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民眾不須再到戶政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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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2-1條:「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本條修正打破傳統勸和不勸離之思維,使配偶間無維持婚姻關係意願者,得直接在法院表明離婚之意思,直接就離婚之部分達成協議。如此可解決此前的兩個問題:一、若原告提出離婚並附帶提出離因及離婚損害賠償,被告認無可歸責於己之離婚事由,也找不到可歸責於對方的離婚事由,想離婚卻又怕無端被求償,該怎麼辦?二、被告其實不想離婚,但又怕法院認為原告有理由,想提出剩餘財產分配之反訴,該在什麼時間點提出?
此法條正後,在實務操作上,應該可以期待先就離婚部分達成法庭上之協議,其他的部分自然就可以立即進行處理。不過因為此法才剛修正,該如何運作,仍待實際案例產生時再做觀察。

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你好,
我父親本身是精障者(精神分裂),但本身並無病識感,不願住院安置長期治療,經人建議可尋求法律途徑協助,因而宣告禁治產鑑定!!父親留有一不動產(但我希望可以保障父親 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希望落入外人手中)因此對監護上有些問題

1.我想請問您,現在法院已經改變禁治產的稱呼了嗎 ?(改成監護宣告?我認為這樣比較好聽,不會像是只為了爭奪財產的感覺)
2.我想請問,禁治產鑑定過後~程序上...法院會直接判定監護人嗎 ?
還是會先通知有沒有通過,再請大家決定監護人是誰?
3.若是其他旁系血親(兄弟姐妹)早已沒有聯絡很久了~要怎麼開親屬會議?
如果找到了這些旁系血親,約5人~而我跟我妹妹只有兩個人,倘若他們不同意我成為監護人~我就沒其他辦法了嗎?
4.因為我之前都跟媽媽住,所以戶口是現在才遷到爸爸家~這樣會有影響嗎?
5.可否給我ㄧ些建議~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