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為一個訴訟律師,最常聽見的就是當事人間的紛爭,其中當事人對事件所投入的濃烈情感,往往令我印象深刻。而在訴訟中,與法官、檢察官或對造律師的互動,也令我心中有許多的感想。這個網誌,我想留下些工作之餘的心得,以便將來回顧時,能更有所得。
2013年5月6日 星期一
假仲介真出售 詐同學買屋遭訴----詐欺金額應該怎麼算
中央社 – 2013年4月21日 下午12:34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市21日電)林男向同學謝男隱瞞他是賣方的事實,向對方佯稱仲介房屋交易,林男因此獲利新台幣465萬元。檢方偵查後,起訴林男。
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46歲從事房仲業的林姓男子,在民國94年間向高中同學謝姓男子宣稱,他因從事不動產投資及仲介獲利豐碩,鼓吹謝男委託他物色投資物件,將來轉售後必有可觀獲利,謝男不疑有他於是同意委託。
檢方表示,林男在民國94年和99年間,已向2名原屋主分別以新台幣620萬元和1350萬元價格,購入位於新北市永和區和台北市內湖區的2間房屋。
檢方指出,被告涉嫌隱瞞他是賣方的事實,向同學謝男佯稱這2間房子要出售,分別以新台幣675萬元和1760萬元將房屋賣給謝男,林男因此獲利共465萬元。
被告在檢方偵訊時坦承未將他是賣方的資訊告知謝男,原告謝男則認為,如果他知道同學是賣方,他會在交易前,委請公正第三人確認房屋價值,不會完全相信被告的報價。
檢方偵查後,依詐欺罪起訴林男。
2013年4月8日 星期一
父氣女兒賴家帶男過夜 法院依民法第1128判女兒應搬離家門
父氣女兒賴家帶男過夜 法院判逐出門
蘋果日報2013年04月06日 10:30
台南一名梁姓父親(63歲)指稱女兒(31歲)大學畢業賴在家中,白天睡覺,晚上出去玩,還帶男友回家同宿,氣女是「啃老族」鬧上法院,判決女兒須搬走,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梁男指女兒大學畢業、四肢健全、智慮正常,4年多來卻不找穩定工作,白天常在家睡覺,睡醒出門玩到半夜才進門,三天兩頭把男朋友帶回家同房過夜。
女兒訴訟時反批父親激她口出惡言還錄音,她曾到補習班上班也有短期零工,住家裡也是為了照顧生病母親,強調與男友交往多年,男友偶爾放假南下才同住,懷疑是父親外遇才借題發揮。
2013年3月25日 星期一
「天花板歪」買到傾斜屋 賣方賠1166萬---房屋買賣契約的瑕疵擔保責任
「天花板歪」買到傾斜屋 賣方賠1166萬
TVBS – 2013年1月30日 下午1:02
砸了近8000萬買黃金店面,卻買到了傾斜屋!台北市的鄭姓男子4年前以7911萬,向彭姓女子買下位於南京東路五段的黃金店面,裝潢時,發現天花板有傾斜狀況,找來專家測量,發現房屋確實斜率超標,進而要求賣方降價出售;但彭姓女子不肯,雙方鬧上法院,法官認為彭姓女子隱瞞屋況,應該要退還1166萬,全案還可上訴。
2013年3月8日 星期五
棒球經典賽中侮辱外國國旗行為屬於刑法規定之犯罪行為
本次第三屆世界棒球經典賽台韓於2013年3月5日比賽。
賽後球員陽岱鋼向韓國球迷鞠躬感謝的照片相信很多人都看過了,他回應那些因為被淘汰眼中還帶著淚,卻起立為中華隊鼓掌的韓國球迷和台灣球迷們,深深的鞠躬感謝,非常有運動家精神,是台灣人的模範。
2013年1月8日 星期二
臉書嗆炸總統府「fbi帥哥」被逮----簡析恐嚇公眾罪
高雄警方1月6日下午接獲民眾報案,指有網友在臉書上揚言,將在午夜炸掉總統府,該名網友使用的名稱與自稱「FBI帥哥」的鄧姓男子同名同姓,警方根據IP位址,晚間在桃園將他逮捕到案。
警方調查,鄧姓男子在臉書上PO文表示,將在午夜12點,前往總統府官邸放炸彈,並要當場釋放陳水扁前總統,以及除掉馬英九總統。
警方表示,鄧姓男子辯稱臉書帳號遭盜用,強調是其他網友以他的名義惡整,警方表示,根據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將可依法處以2年有期徒刑,全案目前仍在偵查。
2012年10月20日 星期六
鄰居製造噪音,該如何是好?
「樓上打籃球太吵!」 鄰提告獲賠32萬
TVBS – 2012年10月20日 下午12:54
樓上住戶打籃球太吵,樓下鄰居提告獲賠!台北市一名王姓男子,和家人住在東區大樓7樓,1年多來,8樓鄰居常在家裡跳繩打籃球,大聲放音樂,協調多次沒結果,蒐證提告,8樓黃姓住戶向法官表示,其實是9樓太吵,想讓樓下感受噪音嚴重性,理由沒被法官採信,判決住在8樓的住戶必須賠償七樓32萬,禁止再犯。
TVBS – 2012年10月20日 下午12:54
樓上住戶打籃球太吵,樓下鄰居提告獲賠!台北市一名王姓男子,和家人住在東區大樓7樓,1年多來,8樓鄰居常在家裡跳繩打籃球,大聲放音樂,協調多次沒結果,蒐證提告,8樓黃姓住戶向法官表示,其實是9樓太吵,想讓樓下感受噪音嚴重性,理由沒被法官採信,判決住在8樓的住戶必須賠償七樓32萬,禁止再犯。
2012年10月8日 星期一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勞訴字第16號
按「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按「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2012年10月1日 星期一
「打工先向客戶領薪,存入自己帳戶後,再由老闆提領」之求職陷阱
大華失業已數個月,在報紙分類廣告看到了一則徵人啟事:「誠徵司機,領日薪,意者請洽陳先生0912345678。」。
於是大華立即去電與對方確認見面地點。到達面試地點後,並非是一間有掛招牌的公司,只見一名自稱是陳先生的人出來帶大華進入辦公室內,陳先生向大華說:「我們的業務是接送一些公司的老闆或經理到全台跑業務,何時有什麼行程,必須由客戶打電話來約時間後才有辦法確定,你如果願意的話,必須隨時待命,沒事時可以在家等,有工作時公司就會打電話叫你到客戶指定的地點接人。接到客戶後,客戶會把當次的費用給你,你就先拿一半起來,另一半存入你的戶頭給公司領取。所以你必須要辦一個新的帳戶給公司使用。」。
2012年9月16日 星期日
父母或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新聞案例:
全車未成年 無照駕駛撞翻車
記者魯永明╱嘉義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9月16日 上午2:46
謝姓少年昨天上午無照駕駛轎車載3名國中好友在嘉義市區兜風時,為閃避對向車子,迎面撞上停等紅燈的一對騎機車夫婦,轎車翻覆,少年闖禍後一度想逃被員警攔住,車主是其中1名少年乘客的母親,她早上出門買早餐,孩子偷開車交給謝姓少年駕駛,所幸被撞的夫婦無生命危險。
嘉義市警局交通隊說,17歲謝姓少年國中畢業後當工人,昨天上午9時多,他駕駛藍姓國中好友母親的轎車,載藍姓、戴姓、莊姓等3人在市區兜風,行經興業西路與仁愛路口右轉彎時,為閃避對向車道車輛,失速迎面撞上停在仁愛路上等紅燈的騎機車夫婦謝男(62歲)及劉女(47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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