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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5日 星期日

對於食品不實標示「有機」、「天然」、「不添加人工香料」,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以高價購買該食品,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胖達人標榜他所製作的麵包是天然食材、無化學添加物、無人工香料,並因此以甚高於一般市售麵包的價格販賣。而民眾也基於健康考量,願以較高的價格向胖達人購買麵包。然而現在卻被發現所謂無人工香料根本就與事實不符,引起廣大消費者的憤怒。

事件曝光後,胖達人公開聲明人工香料是食品級的,符合法律規定。然而這個事件的重點根本不是食品級人工香料是否違法,而是「標榜無人工香料,以高價販賣」這個行為上。

2013年5月6日 星期一

假仲介真出售 詐同學買屋遭訴----詐欺金額應該怎麼算


中央社 – 2013年4月21日 下午12:34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市21日電)林男向同學謝男隱瞞他是賣方的事實,向對方佯稱仲介房屋交易,林男因此獲利新台幣465萬元。檢方偵查後,起訴林男。
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46歲從事房仲業的林姓男子,在民國94年間向高中同學謝姓男子宣稱,他因從事不動產投資及仲介獲利豐碩,鼓吹謝男委託他物色投資物件,將來轉售後必有可觀獲利,謝男不疑有他於是同意委託。
檢方表示,林男在民國94年和99年間,已向2名原屋主分別以新台幣620萬元和1350萬元價格,購入位於新北市永和區和台北市內湖區的2間房屋。
檢方指出,被告涉嫌隱瞞他是賣方的事實,向同學謝男佯稱這2間房子要出售,分別以新台幣675萬元和1760萬元將房屋賣給謝男,林男因此獲利共465萬元。
被告在檢方偵訊時坦承未將他是賣方的資訊告知謝男,原告謝男則認為,如果他知道同學是賣方,他會在交易前,委請公正第三人確認房屋價值,不會完全相信被告的報價。
檢方偵查後,依詐欺罪起訴林男。

2013年3月8日 星期五

棒球經典賽中侮辱外國國旗行為屬於刑法規定之犯罪行為


本次第三屆世界棒球經典賽台韓於2013年3月5日比賽。

賽後球員陽岱鋼向韓國球迷鞠躬感謝的照片相信很多人都看過了,他回應那些因為被淘汰眼中還帶著淚,卻起立為中華隊鼓掌的韓國球迷和台灣球迷們,深深的鞠躬感謝,非常有運動家精神,是台灣人的模範。



2013年1月8日 星期二

臉書嗆炸總統府「fbi帥哥」被逮----簡析恐嚇公眾罪


高雄警方1月6日下午接獲民眾報案,指有網友在臉書上揚言,將在午夜炸掉總統府,該名網友使用的名稱與自稱「FBI帥哥」的鄧姓男子同名同姓,警方根據IP位址,晚間在桃園將他逮捕到案。

警方調查,鄧姓男子在臉書上PO文表示,將在午夜12點,前往總統府官邸放炸彈,並要當場釋放陳水扁前總統,以及除掉馬英九總統。

警方表示,鄧姓男子辯稱臉書帳號遭盜用,強調是其他網友以他的名義惡整,警方表示,根據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將可依法處以2年有期徒刑,全案目前仍在偵查。

2012年10月1日 星期一

「打工先向客戶領薪,存入自己帳戶後,再由老闆提領」之求職陷阱

大華失業已數個月,在報紙分類廣告看到了一則徵人啟事:「誠徵司機,領日薪,意者請洽陳先生0912345678。」。

於是大華立即去電與對方確認見面地點。到達面試地點後,並非是一間有掛招牌的公司,只見一名自稱是陳先生的人出來帶大華進入辦公室內,陳先生向大華說:「我們的業務是接送一些公司的老闆或經理到全台跑業務,何時有什麼行程,必須由客戶打電話來約時間後才有辦法確定,你如果願意的話,必須隨時待命,沒事時可以在家等,有工作時公司就會打電話叫你到客戶指定的地點接人。接到客戶後,客戶會把當次的費用給你,你就先拿一半起來,另一半存入你的戶頭給公司領取。所以你必須要辦一個新的帳戶給公司使用。」。

2012年9月3日 星期一

廁所產嬰怕哭鬧,衛生紙塞兒嘴亡---簡述生母殺嬰罪

廁所產嬰怕哭鬧 衛生紙塞兒嘴亡
蘋果日報2012年08月19日15:20  
新北市1名19歲女子本月15日下午3時許,在家中廁所產下1名男嬰,擔心嬰兒哭聲被母親聽到,在嬰兒嘴內塞入衛生紙及棉花防哭鬧,清理廁所內血跡後,再察看嬰兒已無呼吸;該女子把嬰兒屍體以迷彩短褲及尿布包裹,裝進新北市專用的粉紅色垃圾袋,棄於樓梯間。

該女子當天下午5時許以出門打工為由,與國中同學相約赴對方台南老家躲藏,前天到同學叔叔位桃園蘆竹住處;警方循線查獲,昨天帶回該女子。

她向警供稱,年初與男友分手才發現懷孕,不敢告知家人及前男友。檢警明天將排定解剖,釐清男嬰死因。

2012年8月17日 星期五

「夜店撿屍」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


案例:

近日前元大金控董事李岳蒼之子李宗瑞經新聞報導,涉嫌下藥迷姦不少女明星和模特兒,或於夜店乘女子酒醉之際,帶往自己住處性交,並將過程錄影留存,李宗瑞因此而受檢察署通緝。因李宗瑞目前仍未到案說明,故而究竟實情如何,不便先予以判斷或指責,以避免造成未審先判人云亦云之情形,惟就報導之情節大致可分為三種行為:1、下藥迷姦,2、乘女子酒醉之際,帶往自己住處性交,3、將性交過程錄影留存。這三種行為在適用法律上有以下四種不同。

2012年7月17日 星期二

通姦是外遇,但外遇不必然即為通姦

宣明智長子談父外遇 「他又沒犯法」
蘋果日報2012年07月01日17:13  
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今天和長子宣昶有今天同台與媒體對談,宣昶有說,無所謂原不原諒,因為這是父母兩夫妻的事;宣昶有說,只要父親跟母親講好,母親能夠接受,心情好、身體健康,外人沒必要知道他們的事,「畢竟他沒有犯法」。
宣昶有說,他不認為父親的行為有對社會造成什麼傷害,若因為父親是名人,讓有些人因此獲益,希望這些獲益的人能很開心;若真的是他(宣明智)的孩子,都是家族下的成員,以後需要扶植或幫忙,「做哥哥的,一定會做」。
宣昶有也說,等這起風波平息之後,才會讓母親回台灣來。

2012年5月13日 星期日

處罰酒駕的刑法規定,不是只有處罰酒後駕車而已!

薄紗辣妹衝撞值勤員警 逃逸還嗆聲「警方自己跌倒」
NOWnews – 2012年5月11日 下午2:37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新北市1名25歲辣妹日前身著黑色薄紗,開著BMW行經新莊路口,先是追撞員警機車和另1位在場民眾機車,兩人受傷倒地女子便駕車逃逸,不料迴轉時又撞向1輛小貨車。警員到場支援,女子還對警方嗆聲,要男友前來助陣拒捕。
身穿黑色薄紗的辣妹開著百萬休旅車,撞傷員警和民眾後加速逃逸。她不但向警方嗆聲:「警察是自己跌倒的。」還找來男友和弟弟助陣,大喊警察打人。在一陣爭吵過後,女子仍被警察逮捕並檢查酒測值。
事後辣妹向警方解釋,自己是服下安眠藥才會精神恍惚、失控撞上員警和民眾,警方將這名脫序的女子依公共危險罪、妨礙公務罪嫌移送法辦。

2012年4月8日 星期日

有關竊盜罪的告訴乃論

有關竊盜罪的告訴乃論

偷東西無罪? 「輕微竊盜」擬改告訴乃論
TVBS – 2012年4月7日 上午11:48

如果談到東西被偷的經驗,很多人都有切身之痛,不過,法務部研擬要把輕微竊盜案,從公訴罪變為告訴乃論。
也就是說,只要修法通過,在被害人損失財物不多,又不願意提告,警方就不會將竊賊移送法辦,標準如何界定,光是靠贓物的價值很難裁量。若一旦修法通過,是否會縱放小偷,引發爭議。
去年2月,9歲女童,在藥局櫃檯前走來走去,趁店員不注意,她一把抓了八仙果和酸痛貼布,塞進外套口袋,連續行竊3次,氣得店家報警抓人。女童:「偷拿東西是不對的行為,但是是為了阿嬤。」
原來女童為了感冒的阿嬤,才下手行竊,出自一片孝心,儘管警方覺得不捨,但還是得依法送辦,類似的例子,不只這一樁。

2012年3月18日 星期日

以玩具鈔還錢是否構成詐欺罪?

男拿玩具鈔還錢被告 獲不起訴
2012年03月16日16:04 蘋果即時  
高雄一名32歲陳姓計程車見同業曹姓司機老實可欺,經常向他借錢急用,雖稱馬上歸還但從未還過,去年7、8月陳以替另名司機辦喪事為由,向曹借用信用卡,刷卡6.6萬,又另借金10多萬,總計兩個月向曹借用17萬。後因陳男亂刷信用卡,曹發現後生氣催討,陳竟然突發奇想,某日凌晨買了200多張玩具鈔票和鈔票便條紙裝在信封袋裡表示要還16萬元給曹,還叮囑曹回家後再清點比較安全。結果曹馬上打開發現後,氣得提告詐欺。

2012年3月9日 星期五

捉姦不成反吃強制罪

太早衝進去 人夫捉姦不成反吃強制罪
2012年03月05日18:51 蘋果日報  
台南1名35歲黃姓男子,發現鄭姓妻子外遇,2009年11月間,他得知妻子將和外遇男赴台東出遊,於是和徵信社人員提前住進妻子投宿的旅館,還特別選住妻子房間隔壁,待妻子房間內有「動靜」,立即與徵信社人員衝進去,當場發現妻子只著內衣褲,和全身赤裸的外遇男躺在床上;黃男怒不可遏,拿走兩人衣物,徵信社人員則以行動電話遮斷器,阻止鄭女和外遇男以手機對外聯絡。

黃男事後控告妻子和外遇男通姦,鄭女則反控老公和徵信社人員強制罪、妨害自由。檢方調查認為,旅館內的衛生紙沒有男女體液,保險套也還沒使用,鄭女和外遇男通姦罪予以不起訴,但黃男等人確涉妨害自由,予以起訴。

台鐵車廂多人性交派對事件是否觸法?

台鐵客廳車廂上演「1女大戰18男」性愛趴事件,警方透露,承租客廳車廂的蔡姓男子前晚到鐵路警察局說明,他坦承揪團在台鐵客廳車廂模擬「癡漢電車」情節。。檢方表示,全案朝妨害風化罪嫌偵辦,另查出派對女角未滿18歲,將移送少年法庭。
 
板檢發言人李海龍指出,蔡男接受警方製作筆錄後,將於下午移送檢方,全案朝妨害風化罪嫌偵辦;另外警方今天約談性愛派對女主角「小雨」到案,初步了解她為「合意性交」,但因她未滿18歲,她將於警詢後,依兒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並移送少年法庭。

2012年2月19日 星期日

店家販賣成人影片漫畫是否觸犯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

案例:

某A住家附近近期新開設了一家專賣日本影音及漫畫的店,某A基於好奇心,於是進入該店了解該店究竟所賣何物。進入之後發覺該店內竟然陳列有限制級專區,有女性祼露的封面介紹,雖然封面有關於露點的部份都貼上紅點遮蓋,且要購買該限制級影音光碟或漫畫必須出示身分證件確認已成年才能購買,但某A認為該店公然陳列猥褻物品,竟然無政府機關管制或開罰,實屬不妥,為導正此不良風氣,某A問:該店之行為是否有可處罰之規定?
實在太過傷風敗俗了..

2012年2月5日 星期日

詐騙他人性交易,故意不給付交易費用,構成詐欺得利罪

詐騙他人性交易,故意不給付交易費用,構成詐欺得利罪

案例:

某A女因為於網路上結識網友B男,並私下約定以新台幣5000千元為性交易,但B男於性行為後以提款卡被提款機沒收為理由,拒不給付性交易之價金予A女。A女向B男索討價金,B男竟於電話中威脅A女,要求A女必須每一個月與B男發生一次性行為,否則要把偷拍的性交易過程公開給A女上班處所的同事看,讓所有的人都知道A女曾經從事性交易之行為,要讓A女失去工作,要讓A女名譽受損。A女向B男回稱:「你再這樣我就報警。」,詎料B男竟稱:「你去報警啊,到時我把你照片給大家看,看你還要不要活,我要讓你沒工作沒男朋友,反正我頂多只被罰幾千而已又沒差,反倒是你的名譽都會毀了。」,A女問:A女及B男的行為於法律上是否有處罰之規定?

2012年1月16日 星期一

撕毀選票是否犯罪?

新北4人撕選票 1人拍照違規
中央社 – 2012年1月14日 下午5:12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王鴻國新北市14日電)總統、立委選舉投票,新北市共有5件嚴重違規案件,其中4件撕毀選票、1件涉嫌攜帶攝影器材拍攝投票所內情形。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主委陳伸賢表示,新北市今天的投票秩序大致良好,偶有零星違規事件,大多由選務人員處理,其中5件屬嚴重違規案件,才會報回市選委會處理。
根據新北市選委會初步統計,樹林區一名年長男性直接從出口處進入,以照相機拍攝投票所工作人員,已涉及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1條第3項,可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2012年1月1日 星期日

「愛滋男橫行鄉里 挾病予取予求」構成恐嚇取財罪

愛滋男橫行鄉里 挾病予取予求
中國時報【林和生╱屏東報導】 2012年1月1日 上午5:30
一名患有愛滋病的毒品人口,挾著罹病事實,四處向村民要脅索取錢財與物資,若有人不從,他則刻意靠近攀談,甚至有擁抱動作,讓多位村民心生畏懼,卻只能擺低姿態,任他予取予求,宛如村庄內的不定時炸彈。
「人民保母,拿兩百元來周轉一下!」熟悉音頻又出現在派出所門口,連當地警方也成受害者。近兩星期來,男子已經上門數次,員警雖然習慣,對於他的舉動仍舊小心翼翼,因有幾次不注意,警察也被他作勢親吻差點有進一步接觸。

2011年12月18日 星期日

「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觸犯民用航空法第105條之罪

被收行李超重費 女謊稱爆裂物
中央社 – 2011年11月1日 下午10:28
(中央社記者卞金峰桃園機場1日電)桃園機場又現「詐彈客」,1名彭姓女子下午準備搭乘長榮班機前往香港,因被加收行李超重費與地勤口角,她氣說行李有炸彈;航警立即攔下行李,查無爆裂物,將她移送偵辦。
桃園機場下午再現「詐彈案」,約1時40分左右,1名年約60歲的中華民國籍彭姓女子,準備搭長榮班機前往香港,但她因為行李超重,而與長榮地勤人員發生口角。
她一氣之下,在行李通過安檢後,竟稱說行李有「炸彈」,長榮獲報依規定程序通報,同時通知航警,航警也在登機門將彭女攔下,同時將她的行李取下,經詳細檢查後,並無爆裂物,而長榮班機也於下午2時10分啟程飛往香港。
至於彭女則被帶至航警局偵訊同時製作筆錄,並移送刑警隊,警方訊後,依違反民用航空法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1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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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民用航空法第 101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用航空法第 105 條
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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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謊稱飛機上有詐彈或者謊稱要劫機的新聞,每次媒體報導都會告知社會大眾這種行為是會移送地檢署偵辦的,但仍然是屢見不鮮,實在令人覺得非常奇怪。可能是這些人認為他們只是在開開玩笑,又不是恐嚇特定的某個人,應該不會觸犯刑法,殊不知謊稱飛機上有詐彈或者謊稱要劫機的行為,在民用航空法有特別規定,民用航空法第105條即規定:「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的行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個規定雖然不是規定在刑法中,不過卻是刑法的特別法,各位不可不知。

2011年12月11日 星期日

裝鐵窗、冷氣 挨告「侵占領空」?領空權並非私權,也不是有形之動產或不動產,無法侵占

裝鐵窗、冷氣 挨告「侵占領空」
自由時報 – 2011年12月11日 上午5:09
〔自由時報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胡姓男子不滿鄰居裝設冷氣突出到自家上空,發出存證信函要求改善未獲處理,日前控告羅姓女屋主侵占自家「領空」;羅婦則委託房產管理公司回應,將盡力與胡某協調,希望讓事件平和落幕。
住公園路的胡姓男子日前向檢方提告指出,住家是3層樓透天厝,蓋了30幾年,原本與隔壁7樓高的大樓相安無事,但是月前大樓6樓易主,新屋主在外牆架設鐵窗,施工期間,工人擅自踩踏他家陽台鐵皮屋頂,造成結構損壞,有漏水之虞,又隨意丟棄垃圾,讓他相當不滿。
胡某說,新屋主在大樓外牆加裝鐵窗與冷氣,已經侵犯到他的「領空」,而且施工前也沒有來協調,影響權益,大樓另一側錢姓屋主也有類似遭遇,兩人決定要控告羅婦涉嫌「侵占」。
由於羅姓婦人目前居住在北部,委由房產管理公司回應,業者說,婦人最近購得大樓6樓,因為採光不佳,所以開了幾面窗並加裝冷氣,不料造成鄰居不滿,公司已經先和胡某電話溝通,近期內將派專人南下協調,希望達成和解。
法界人士認為,構成侵占罪的前提是被害人「擁有」遭侵犯的物件,但國內法令並沒有「私人領空」概念,據以控告侵占,可能不易成立。但如果當事人一定要主張權利,可能需透過民事控告「侵權」,由司法單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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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刑法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高法院71 年台上字第 2304 號判例要旨:
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

最高法院68 年台上字第 3146 號判例要旨:
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

最高法院19 年上字第 1673 號判例要旨:
刑法上之竊盜罪,係以竊取他人所持有之物為成立要件,如對於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而為不法取得之行為,即應成立侵占罪。

民法第 773 條
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民法第 777 條
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工作物或其他設備,使雨水或其他液體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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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據報載台南某胡男子控告鄰居侵占他住家領空,是否有理由?依刑法第335條侵占罪的規定,侵占的客體必須是「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而依最高法院71 年台上字第 2304 號判例要旨揭示:「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可知「領空」並非「他人之物」。再者,「領空」不是鄰居為胡姓男「持有」之物,也不可能構成「侵占」這個概念,硬要說的話,應該是歸屬於「竊盜」的概念中,不過既然「領空」不是「有形之動產或不動產」當然也不可能被竊盜。

胡姓男子要主張土地權利被侵害的話,應該是依民法第773條本文規定:「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主張在他利用自己土地的時候,因為鄰居在土地的上方建鐵窗加裝冷氣,有妨礙到他使用土地的利益,不過在這個部分上,胡姓男子必須證明到底是如何妨礙到他使用土地,而不是隨意泛指一個「領空」權即可,此民法第773條但書即規定:「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另外,因為鄰居是加裝冷氣在胡姓男子住家的上空,所以也可能違反民法第777條:「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工作物或其他設備,使雨水或其他液體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如果鄰居的冷氣滴水到胡姓男子住家,胡姓男子可以依民法第777條向民事法庭主張權利。

2011年11月20日 星期日

什麼言語會構成恐嚇,必須視恐嚇言語的前後文和當時的具體情況及說話者的身分判斷

「殺很大」當標題 討債傳單恐嚇有罪

TVBS – 2011年11月20日 下午12:06

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受雇向蔡姓男子討賭債,他製作傳單,把蔡姓男子的照片放在上頭,大標題還寫著「殺很大」,裡頭還有全名、年籍資料,跟「獎金在這邊啦」的標語,甚至到蔡姓男子公司發傳單,蔡姓男子不堪其擾,控告對方恐,。
一審法官認為,「殺很大」這句話不足以讓人心生畏懼,但二審卻認定,男子張姓男子在「路邊發傳單」加上「殺很大的標語」,形同全民追緝,構成恐嚇罪,判拘役45天定讞。 電玩廣告讓瑤瑤一夕爆紅。廣告台詞:「殺很大!」
這句台詞「殺很大」,原本是講電玩遊戲殺他個片甲不留,廣告爆紅,詞也讓大家印象深刻,但這句話放在傳單上,就涉嫌恐嚇。
張姓男子在97年開始要找蔡姓男子討賭債,他把「殺很大」這句詞當標題,傳單上,沿街發放,還有蔡姓男子的照片、年籍資料,甚至俏皮的寫,想出國看這邊、獎金在這邊,等等廣告詞。
蔡姓男子去上班,他就派人在樓下發,跑業務,也跟著他發傳單,讓他覺得丟臉,告上法院,這根本是恐嚇。民眾:「殺很大感覺有一種玩遊戲的感覺,就沒有...沒有...。」記者:「有一種搞笑的感覺?」民眾:「對,搞笑。」
民眾:「要是我的話,我也會覺得說,有恐嚇的意思。」
這句經典電玩廣告詞,一審法官認為這句話不足以讓人心生畏懼,判張姓男子無罪,上訴到高院,高院認為不特定人士發傳單,像是全民追緝,配合「殺很大」的殺字,會讓人害怕,構成恐嚇,判張姓男子拘役45天。
殺很大這句詞,瑤瑤坐在馬上面喊,跟傳單討賭債比起來,感覺也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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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46 條 (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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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恐嚇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惡害通知某人,使得這個人心中產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所謂的加害就是將要使他受損害。

恐嚇沒有限制方法,一切的言語、舉動只要能使人心生恐懼即可,但必須直接或確定間接的使被害人知悉。直接的話例如:「直接」用對話或信件恐嚇,或寄冥紙、子彈給被害人。「確定間接」例如:請他人轉告說:「叫某某人出門小心一點,不然會被車撞。」

什麼言語會構成恐嚇,必須視當時具體情況判斷。如果言語的前後文和當時的具體情況及說話者的身分,能夠被法院認定為具有隱含恐嚇的意思,則構成恐嚇罪。例如:家人說「走路小心一點,小心車子」與討債的人說「走路小心一點,小心車子」,就因為說話者的身分及場合,有不同的意思。

新聞中,討債的人散發傳單上面寫著「殺很大」,雖然是紅極一時的廣告用語,但因為不是在電玩遊戲場合所說,而是討債時說出來的話,客觀上可以令被討債的人感覺及聯想到可能有不利他生命身體的隱意在裡面,所以應該構成恐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