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5日 星期五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協議書範例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男方:
女方:
雙方因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謹協議條件如下:
一、時間:
(一)於XXX、BBB滿二十歲之前,於每月雙數週之周五下午八時起至周日下午九時止,N方得親自或委託親人前往子女住處接XXX、BBB外出,照顧至週日下午九時,由N方親自或委託親人送回子女住處。
(二)N方得於每週之週三下午四時起至下午九時止,與XXX、BBB共同用餐會面交往。
(三)於XXX、BBB就學期間之寒暑假期間,除仍得維持上述第一、二項交往探視外,並得於寒假增加十日同住期間,暑假增加二十日同住期間,並可分割為數次為之。
二、方式:
(一)於不妨礙XXX、BBB學業、生活起居作息之前提下,得隨時為見面、通信、通話之行為。
(二)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並得出遊。
(三)探視前N方應於事前一日通知M方,無正當理由,M方不得無故拒絕。若經N方同意,M方亦得陪同到場。
(四)N方家人得陪同會面。
三、N方與M方應遵守事項:
(一)不得有危害XXX、BBB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N方在實施會面交往之日,不得遲延送回XXX、BBB,致減少M方教育之時間。
(三)兩造不得對XXX、BBB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以維親子關係正常發展。
(四)如XXX、BBB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而M方無法就近照料時,N方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即N方在其會面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XXX、BBB保護教養之義務。
(五)於XXX、BBB成年前,如有變更住居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確實通知對方。

立協議書人簽章:
男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女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017年10月16日 星期一

兩願離婚應注意見證人必須親自聽聞離婚當事人有離婚的真意

兩願離婚應注意見證人必須親自聽聞離婚當事人有離婚的真意

兩願離婚(自行協議離婚)看似容易,但實務上常見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造成本來以為已經處理好的離婚、子女親權及會面交往協議,隨著離婚無效的情形,而隨同無效。

依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可知離婚形式要件必須有:離婚協議書(書面)、二人以上見證人、向戶政事務登記離婚。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並對見證人之資格及方式有見解如下
*28 年上字第 353 號民事判例要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僅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無證人須與當事人素相熟識之限制,故簽名於離婚書面之證人,縱與當事人素不相識,兩願離婚之效力亦不因此而受影響。
*42 年台上字第 1001 號民事判例要旨:兩願離婚書據關於證人之蓋章,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之規定,既未限定須與書據作成同時為之,則證人某某等之名章,縱為離婚書據作成後聲請登記前所加蓋,亦不得執是而指為與法定方式不合。
*68 年台上字第 3792 號民事判例要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本件證人某甲、某乙係依憑上訴人片面之詞,而簽名於離婚證明書,未曾親聞被上訴人確有離婚之真意,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自難認兩造間之協議離婚,已具備法定要件

離婚當事人及見證人在離婚協議書簽好名之後,仍必須協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及離婚協議才會生效,如果沒有去辦理,這個離婚協議書不是可以拿來告對方請求履約的債權契約。

辦理的方式是要離婚的兩個人均需到場,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辦理時要準備下列文件:
要離婚的兩個人的國民身分證。
要離婚的兩個人的戶口名簿。
要離婚的兩個人的印章(到場後都用簽名的也可以)。
離婚協議書。
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兩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
換證規費及換領戶口名簿規費。

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年終獎金是否一定必須發給?

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故而可知若事業單位有盈餘者,原則上全年工作無過失之勞工可請求事業單位發給獎金,一般而言,這種以年度終了結算並考核勞工全年工作績效之獎金,就是年終獎金。

2013年9月16日 星期一

一個悲傷的父親


過失致死案的鑑定報告,對我方告訴人目前的告訴意旨完全的不利。對於這個悲傷的父親來說,他怎麼也不相信兒子的死亡與被告無關。我與告訴人默默走出偵查室走出法院,心裡卻找不到任何適當的辭彙去安慰他…

2013年8月25日 星期日

對於食品不實標示「有機」、「天然」、「不添加人工香料」,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以高價購買該食品,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胖達人標榜他所製作的麵包是天然食材、無化學添加物、無人工香料,並因此以甚高於一般市售麵包的價格販賣。而民眾也基於健康考量,願以較高的價格向胖達人購買麵包。然而現在卻被發現所謂無人工香料根本就與事實不符,引起廣大消費者的憤怒。

事件曝光後,胖達人公開聲明人工香料是食品級的,符合法律規定。然而這個事件的重點根本不是食品級人工香料是否違法,而是「標榜無人工香料,以高價販賣」這個行為上。

2013年5月6日 星期一

假仲介真出售 詐同學買屋遭訴----詐欺金額應該怎麼算


中央社 – 2013年4月21日 下午12:34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市21日電)林男向同學謝男隱瞞他是賣方的事實,向對方佯稱仲介房屋交易,林男因此獲利新台幣465萬元。檢方偵查後,起訴林男。
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46歲從事房仲業的林姓男子,在民國94年間向高中同學謝姓男子宣稱,他因從事不動產投資及仲介獲利豐碩,鼓吹謝男委託他物色投資物件,將來轉售後必有可觀獲利,謝男不疑有他於是同意委託。
檢方表示,林男在民國94年和99年間,已向2名原屋主分別以新台幣620萬元和1350萬元價格,購入位於新北市永和區和台北市內湖區的2間房屋。
檢方指出,被告涉嫌隱瞞他是賣方的事實,向同學謝男佯稱這2間房子要出售,分別以新台幣675萬元和1760萬元將房屋賣給謝男,林男因此獲利共465萬元。
被告在檢方偵訊時坦承未將他是賣方的資訊告知謝男,原告謝男則認為,如果他知道同學是賣方,他會在交易前,委請公正第三人確認房屋價值,不會完全相信被告的報價。
檢方偵查後,依詐欺罪起訴林男。

2013年4月8日 星期一

父氣女兒賴家帶男過夜 法院依民法第1128判女兒應搬離家門


父氣女兒賴家帶男過夜 法院判逐出門
蘋果日報2013040610:30
台南一名梁姓父親(63)指稱女兒(31)大學畢業賴在家中,白天睡覺,晚上出去玩,還帶男友回家同宿,氣女是「啃老族」鬧上法院,判決女兒須搬走,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梁男指女兒大學畢業、四肢健全、智慮正常,4年多來卻不找穩定工作,白天常在家睡覺,睡醒出門玩到半夜才進門,三天兩頭把男朋友帶回家同房過夜。

女兒訴訟時反批父親激她口出惡言還錄音,她曾到補習班上班也有短期零工,住家裡也是為了照顧生病母親,強調與男友交往多年,男友偶爾放假南下才同住,懷疑是父親外遇才借題發揮。

2013年3月25日 星期一

「天花板歪」買到傾斜屋 賣方賠1166萬---房屋買賣契約的瑕疵擔保責任


「天花板歪」買到傾斜屋 賣方賠1166萬

TVBS – 2013年1月30日 下午1:02

砸了近8000萬買黃金店面,卻買到了傾斜屋!台北市的鄭姓男子4年前以7911萬,向彭姓女子買下位於南京東路五段的黃金店面,裝潢時,發現天花板有傾斜狀況,找來專家測量,發現房屋確實斜率超標,進而要求賣方降價出售;但彭姓女子不肯,雙方鬧上法院,法官認為彭姓女子隱瞞屋況,應該要退還1166萬,全案還可上訴。


2013年3月8日 星期五

棒球經典賽中侮辱外國國旗行為屬於刑法規定之犯罪行為


本次第三屆世界棒球經典賽台韓於2013年3月5日比賽。

賽後球員陽岱鋼向韓國球迷鞠躬感謝的照片相信很多人都看過了,他回應那些因為被淘汰眼中還帶著淚,卻起立為中華隊鼓掌的韓國球迷和台灣球迷們,深深的鞠躬感謝,非常有運動家精神,是台灣人的模範。



2013年1月8日 星期二

臉書嗆炸總統府「fbi帥哥」被逮----簡析恐嚇公眾罪


高雄警方1月6日下午接獲民眾報案,指有網友在臉書上揚言,將在午夜炸掉總統府,該名網友使用的名稱與自稱「FBI帥哥」的鄧姓男子同名同姓,警方根據IP位址,晚間在桃園將他逮捕到案。

警方調查,鄧姓男子在臉書上PO文表示,將在午夜12點,前往總統府官邸放炸彈,並要當場釋放陳水扁前總統,以及除掉馬英九總統。

警方表示,鄧姓男子辯稱臉書帳號遭盜用,強調是其他網友以他的名義惡整,警方表示,根據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將可依法處以2年有期徒刑,全案目前仍在偵查。

2012年10月20日 星期六

鄰居製造噪音,該如何是好?

「樓上打籃球太吵!」 鄰提告獲賠32萬
TVBS – 2012年10月20日 下午12:54
樓上住戶打籃球太吵,樓下鄰居提告獲賠!台北市一名王姓男子,和家人住在東區大樓7樓,1年多來,8樓鄰居常在家裡跳繩打籃球,大聲放音樂,協調多次沒結果,蒐證提告,8樓黃姓住戶向法官表示,其實是9樓太吵,想讓樓下感受噪音嚴重性,理由沒被法官採信,判決住在8樓的住戶必須賠償七樓32萬,禁止再犯。

2012年10月8日 星期一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勞訴字第16號

按「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2012年10月1日 星期一

「打工先向客戶領薪,存入自己帳戶後,再由老闆提領」之求職陷阱

大華失業已數個月,在報紙分類廣告看到了一則徵人啟事:「誠徵司機,領日薪,意者請洽陳先生0912345678。」。

於是大華立即去電與對方確認見面地點。到達面試地點後,並非是一間有掛招牌的公司,只見一名自稱是陳先生的人出來帶大華進入辦公室內,陳先生向大華說:「我們的業務是接送一些公司的老闆或經理到全台跑業務,何時有什麼行程,必須由客戶打電話來約時間後才有辦法確定,你如果願意的話,必須隨時待命,沒事時可以在家等,有工作時公司就會打電話叫你到客戶指定的地點接人。接到客戶後,客戶會把當次的費用給你,你就先拿一半起來,另一半存入你的戶頭給公司領取。所以你必須要辦一個新的帳戶給公司使用。」。

2012年9月16日 星期日

父母或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新聞案例:

全車未成年 無照駕駛撞翻車
記者魯永明╱嘉義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9月16日 上午2:46

謝姓少年昨天上午無照駕駛轎車載3名國中好友在嘉義市區兜風時,為閃避對向車子,迎面撞上停等紅燈的一對騎機車夫婦,轎車翻覆,少年闖禍後一度想逃被員警攔住,車主是其中1名少年乘客的母親,她早上出門買早餐,孩子偷開車交給謝姓少年駕駛,所幸被撞的夫婦無生命危險。
嘉義市警局交通隊說,17歲謝姓少年國中畢業後當工人,昨天上午9時多,他駕駛藍姓國中好友母親的轎車,載藍姓、戴姓、莊姓等3人在市區兜風,行經興業西路與仁愛路口右轉彎時,為閃避對向車道車輛,失速迎面撞上停在仁愛路上等紅燈的騎機車夫婦謝男(62歲)及劉女(47歲)。

2012年9月3日 星期一

廁所產嬰怕哭鬧,衛生紙塞兒嘴亡---簡述生母殺嬰罪

廁所產嬰怕哭鬧 衛生紙塞兒嘴亡
蘋果日報2012年08月19日15:20  
新北市1名19歲女子本月15日下午3時許,在家中廁所產下1名男嬰,擔心嬰兒哭聲被母親聽到,在嬰兒嘴內塞入衛生紙及棉花防哭鬧,清理廁所內血跡後,再察看嬰兒已無呼吸;該女子把嬰兒屍體以迷彩短褲及尿布包裹,裝進新北市專用的粉紅色垃圾袋,棄於樓梯間。

該女子當天下午5時許以出門打工為由,與國中同學相約赴對方台南老家躲藏,前天到同學叔叔位桃園蘆竹住處;警方循線查獲,昨天帶回該女子。

她向警供稱,年初與男友分手才發現懷孕,不敢告知家人及前男友。檢警明天將排定解剖,釐清男嬰死因。

2012年8月17日 星期五

「夜店撿屍」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


案例:

近日前元大金控董事李岳蒼之子李宗瑞經新聞報導,涉嫌下藥迷姦不少女明星和模特兒,或於夜店乘女子酒醉之際,帶往自己住處性交,並將過程錄影留存,李宗瑞因此而受檢察署通緝。因李宗瑞目前仍未到案說明,故而究竟實情如何,不便先予以判斷或指責,以避免造成未審先判人云亦云之情形,惟就報導之情節大致可分為三種行為:1、下藥迷姦,2、乘女子酒醉之際,帶往自己住處性交,3、將性交過程錄影留存。這三種行為在適用法律上有以下四種不同。

2012年8月6日 星期一

擅用小S代言照 網路商店遭訴

擅用小S代言照 網路商店遭訴

中央社 – 2012年7月25日 下午8:06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找藝人小S代言女性私密處保養品的代理商,不滿網路商店平行輸入販賣同樣商品,且重製小S廣告宣傳照片。台北地檢署今天偵結,依違反著作權法,將網路商店的蔣姓負責人起訴。
檢方公布的起訴書指出,蔣男為網路商店的實際負責人,他明知藝人小S徐熙娣為一家代理商代言女性私密處保養品並拍攝相關的廣告宣傳照片,卻未經代理商同意及授權,以電腦重製小S的照片後,以「小S區商品」為名,銷售同款進口的女性私密處保養品。
檢方偵辦期間,蔣男坦承不諱,但辯稱這些照片不具原創性,但檢察官查出,照片由代理商享有著作財產權,因此依違反著作權法,將蔣男起訴。
另外,蔣男在去年就因平行輸入販賣這款保養品並以「舒摩兒」為名,遭代理商控告違反商標法,台北地院日前審酌雙方和解,判處緩刑。

2012年7月17日 星期二

博士4年不洗澡 妻訴離判准

博士4年不洗澡 妻訴離判准
2012年07月09日    
【陳奉秦╱台南報導】台南市一名有博士學歷姚姓男子,遭妻控訴四年來不洗澡、不換衣物,罹患香港腳也不願就醫治療,身體因散發異味,姚妻決定不再隱忍訴請離婚,姚男辯味道不嚴重,但女兒作證指味道很難聞,台南地院法官日前判准兩人離婚。
姚妻控訴,丈夫罹患香港腳近二十年,不願尋醫治療,致病情加劇,她屢勸夫就醫或買藥讓他治療,丈夫不但拒絕還罵她,甚至數年不洗澡、不更換衣物,身體發出異味,她受不了開窗通風也遭辱罵。

長期隱忍致憂鬱症
丈夫十一年前,辭成功大學研究助理員工作,不願工作,讓她負擔家計,且惡習不改,姚妻長期隱忍致憂鬱症,才訴請離婚。

通姦是外遇,但外遇不必然即為通姦

宣明智長子談父外遇 「他又沒犯法」
蘋果日報2012年07月01日17:13  
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今天和長子宣昶有今天同台與媒體對談,宣昶有說,無所謂原不原諒,因為這是父母兩夫妻的事;宣昶有說,只要父親跟母親講好,母親能夠接受,心情好、身體健康,外人沒必要知道他們的事,「畢竟他沒有犯法」。
宣昶有說,他不認為父親的行為有對社會造成什麼傷害,若因為父親是名人,讓有些人因此獲益,希望這些獲益的人能很開心;若真的是他(宣明智)的孩子,都是家族下的成員,以後需要扶植或幫忙,「做哥哥的,一定會做」。
宣昶有也說,等這起風波平息之後,才會讓母親回台灣來。

2012年7月8日 星期日

惡鄰醉擾住戶 法院判決搬家

惡鄰醉擾住戶 法院判決搬家

民視新聞 2012年7月8日 下午8:06

惡鄰居太超過,居民要如何自救呢?在桃園平鎮就有一個判決,一名男子經常在社區喝酒,大吵大鬧,警方也處理過好幾次,結果社區召開會議,9成的住戶連署要惡鄰居搬家,現在桃園法院判決出爐,判男子必須強制遷離。
社區大樓出現惡鄰居,讓居民實在是忍無可忍,不只開會連署,管委會也以男子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法院訴請強制遷離,結果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