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BS更新日期:2011/06/27 18:06林秉儀
台北市政府今天大動作,對跨國企業GOOGLE開罰台幣100萬,原因是GOOGLE ANDROID系統上販售的付費軟體,只提供消費者15分鐘猶豫期,這已經違反台灣消保法7天鑑賞期的規定,GOOGLE態度強硬,還停止付費應用軟體的銷售,ANDROID系統手機用戶目前無法付費買應用程式;北市府則是再說重話,認為GOOGLE形同綁架台灣的消費者,如果不提改善計畫,還要再開罰。
27日中午以後點選GOOGLE ANDROID系統手機販售的應用軟體,總覺得怪怪的,只有免費軟體,就是找不到付費軟體頁面,以為手機掛掉了,原來是GOOGLE暫時停止銷售付費應用程式,這回GOOGLE和台北市政府槓上了。
北市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GOOGLE在它的Android Market上面,透過它的定型化契約,將7天的期限(鑑賞期)限縮到15分鐘,GOOGLE仍然拒絕改善,所以我們決定重罰GOOGLE台幣100萬元。」
台北市政府重罰GOOGLE 100萬,因為GOOGLE拒絕提供消費者7日鑑賞期,已經違反台灣消保法。葉慶元:「如果YAHOO做得到,如果蘋果做得到,請問GOOGLE為什麼做不到?現在利用暫停提供付費軟體的方式,等於是綁架全台灣的消費者。」
現在台灣使用GOOGLE ANDROID系統手機用戶,想買付費軟體都買不到了,GOOGLE只簡單發聲明表示,已經提供消費者在時限內辦理退費,這項政策能協助消費者購買決策,不過市府仍然要求7月1日前提改善計畫,放話不排除連續處罰。
谷歌暫不開放APP付費程式下載
更新日期:2011/06/27 18:33NewTalk 新頭殼
新頭殼newtalk 2011.06.27 謝莉慧/綜合報導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決定對Google(谷歌)的付費應用程式未依消費者有7日鑑賞期開罰百萬,Google表示尊重法律,但是,7日鑑賞期對於軟體開發者而言,難以管理運作,因此,Google也將暫不開放APP付費軟體下載。
Google台灣分公司今(27)日表示,Android Market已針對付費應用程式提供15分鐘鑑賞期,消費者購買後,若不滿意可在時限內辦理退費。此外,使用者可透過線上更新,立即獲得付費應用程式,Google相信,15分鐘的費機制已足夠,且能幫助台灣軟體開發人員有效管理業務,這在全球任何地方的平台都是一樣的。
Google表示,總公司相關人員已搭機來台途中,以了解相關問題,再作處理;在相關人員尚未抵台、還未與台北市政府法規會討論出結果前,才暫停付費應用程式服務。
APP試7日 谷歌:難管理
中央社更新日期:2011/06/27 16:19
(中央社記者吳佳穎台北27日電)台北市政府法規會決定對Google的付費應用程式未依消費者有7日鑑賞期開罰,Google表示尊重法律,但這是全球平台的規則,7日鑑賞期對於軟體開發者而言,難管理運作。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今天表示,由於谷歌(Google)經營的Android Market裡的付費應用程式沒有依台灣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給予手機應用軟體(APP)消費者7日鑑賞期,目前還要暫時停止對台灣消費者銷售付費的應用程式,所以北市府決定要對Google開罰新台幣100萬元。
中央社報導,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指出,Google停售付費APP的舉措,是意圖綁架全台灣的消費者,來換取拒絕遵循台灣法律特權;因此決定依法裁處新台幣100萬罰鍰,並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前提出改善計畫。
但Google表示,由於希望販售的是合法商品,總公司相關人員已搭機來台途中,以了解相關問題,再作處理;在相關人員尚未抵台、還未與台北市政府法規會討論出結果前,才暫停付費應用程式服務。
Google表示,Android Market付費應用程式提供15分鐘鑑賞期,消費者購買後若不滿意可在時限內辦理退費,這在全球任何地方的平台都是一樣的;當然,若法規上遇到問題,Google尊重,也願意傾聽,但須和整個全球平台的規則協調才能決定。
Google說,就他們觀察,消費者透過線上購買付費應用程式,大部分想退費的消費者,在數分鐘內便會申請退費,這項政策能幫助軟體開發人員有效管理業務,否則軟體開發者將很難運作。1000627
微軟:軟體試用 付費意願變7倍
更新日期:2011/07/01 03:13 記者何英煒/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記者何英煒/台北報導】
台灣微軟昨(30)日表示,隨著Windows Phone 7 Mango作業系統的手機上市,也同步會推出中文化的軟體下載市集。微軟觀察,軟體應用程式廠商如果提供試用版本,用戶付費購買意願是沒有試用版的7倍。
因應中文版的應用軟體程式市集即將上線,台灣微軟最近積極跟台灣的應用軟體開發商聚會,除了介紹Windows Phone 7 最新版本作業系統Mango的特色和界面,也積極鼓勵應用軟體程式開發商在微軟平台開發應用。
微軟表示,應用程式廠商如果有提供試用版本,通常消費者在試用之後,覺得滿意,就會付費下載。對照沒有提供試用版本的業者,有試用版本的應用程式商,消費者付費購買的意願為沒有試用版本的7倍。 也因此,微軟相當鼓勵開發商提供試用版本。
為了讓開發商更便利,台灣微軟表示,開發商只要提供一種版本,微軟將協助製作試用版本的應用程式。
至於微軟的XBOX 360的線上軟體下載服務,則是有提供7天猶豫期、以及免費退費的服務。
微軟昨日與台灣的W Hotel攜手跨業合作,台北的W Hotel精品旅館的介紹及台北城市導覽應用程式,將於今(1)日在微軟Windows Phone 7 Marketplace軟體市集上架。雙方表示不排除在其他城市也展開相同的合作。
=================
相關法律
民法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一一、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商品,指交易客體之不動產或動產,包括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註:從這個定義來看,商品指的應該是有實體之物。)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註:反面解釋:如果非因檢查之必要或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使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解除權消滅。)
================
分析
台北市政府基於保護消費者,要求Google必須將其所營之Android Market 付費APP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7天猶豫期間之規定,當然立意是很良好,但我認為這次的事件,在適用法律上是有問題的,分析如下:
一、手機上的Android Market 付費APP 是否為郵購買賣?我認為不是,因為app軟體是程式,它是智慧財產,是無體物,不是有體物,而線上電子商店,也非實體商店,消費者在購買時連線上Android Market ,應該是屬於直接的在購物平台上依軟體的功能選擇及購買使用授權,並直接下載複製軟體程式,這個和消費者到實體店面購買軟體使用授權的過程是一樣的,不會直接拆開來試用才決定要不要買,買了回家才安裝,安裝了之後也不會取得軟體的所有權。Android Market 只是節省了消費者到實體店面取得軟體程式回家安裝的麻煩,但取得軟體使用授權的過程還是一樣的(即:付費、取得軟體程式及授權代碼、安裝軟體、授權範圍限用於多少個裝置、授權使用的期間多久) ,線上電子商店的店面就開設在各使用者的電子裝置(電腦或手機)上,所以和購買實體商品必須到現場才有辦法檢視產品是不同,Android Market 付費APP 的付費及安裝,事實上已經是直接購買了,而不是郵購買賣。而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在立法之初,應該沒有考慮到今年才開始大為流行的手機線上數位化產品市場的問題,所以我認為有體物的郵購買賣和Android Market 付費APP 的線上購買使用授權應該不可以混為一談。而且軟體的購買,在法律上應該是屬於授權使用,消費者不會因為付費後就取得該軟體的所有權,這點也和買賣不同。
*再進一步延伸,如果Android Market 付費app能被認定為是郵購買賣,那許多線上遊戲所販賣的寶物、金幣都應該算是郵購買賣,像Facebook上的開心農場、開心水族箱、寵社及許多online game的玩家應該也可以主張要求七天鑑賞期!台北市政府是不是也要發函要求遊戲公司改善,不然就重罰呢?國內很多軟體業者,台北市政府應該都管得到,也不必擔心這些軟體業者退出國內市場,為何不開罰?這很明顯的可以看出消保法第19條適用在線上軟體使用授權的購買上有不合理之處。另一方面,消費者到了實體店面購買軟體,也有可能發生軟體說明與內容不一致之情形,消費者不可能光從光碟外觀及包裝就有辦法檢視商品,但消費者既然是到實體店面購買,就無法適用無條件退費的情形,這又該如何保護消費者?所以說數位化的智慧財產商品,應該是要獨立一類的去規範,不能只是用是否至實體商店來區分。
二、如果消保法第19條適用到所有的線上軟體及智慧財產的購買上,則線上音樂、電影、電子書、遊戲、軟體將可能無利可圖。例如:想利用繪圖軟體的人,線上購買了軟體後,使用完一次修圖後立即退款;想看電影的人,線上購買電影後,看完立即退款。這將造成這種線上的消費模式可能無法在台灣生存。
三、手機上的app軟體通常功能不會很複雜,例如傳送簡訊、遊戲、照相、名片辨識、閱讀特定資訊,線上銀行,這些功能在安裝完成後一個小時內,消費者應該可以完成一次的試用,而這個試用機制必須由各app market商店競爭完善,或者由立法機關針對這種新型態的消費模式再做一次合情、合理、可行的立法,否則只用一個老舊的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硬要套用在手機軟體、音樂、電影、電子書及遊戲等智慧財產的購買上,可能的結果就是直接摧毀這個智慧財產產業。
四、身為消費者都應該關心自己的權益,軟體在沒有試用的情況下,如果消費者購買後發現與軟體的功能描述不符,應該如何?所購買的電子書、數位音樂、電影等與簡介的描述不符,應該如何?法律是不是應該規定必須有試用、試看版本?還是仍然維持無條件解約的方式?期間多長?規定的方式會不會直接就使得這個產業無法生存?這些都必須考慮進去,立法必須更精細才行。然而立法不是憑空而來,這是必須由產業和市場機制去試出來的,商用軟體可能可以試用七天(如office軟體),但遊戲軟體肯定不行,電子書內容多的可能可以試看二、三個小時,但音樂和電影肯定不行,這完全不是現行消保法第19條可以全部適用的。我身為消費者,不願見到一個對我非常方便的消費方式,因為不合時宜的法律而退出台灣市場,但也不贊成軟體沒有提供試用版本或試用期間只有15分鐘。
五、再者,消保法第19條規定的解除契約的方式必須是:「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如果真的依法辦理,則消費者要怎麼樣才能將線上軟體「退回」?又要求消費者以書面通知google公司,不是非常不合理嗎?google公司是不是回覆台北市政府說:「本公司尊重貴國法律,所以當貴國消費者將軟體退回或以書面通知時,即可七日內無條件退款。」這樣就合法了?這也可以看出消保法第19條適用在Android Market 付費app的情形上,不管是對企業還是對消費者,都不合理。
六、有關於數位化產品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規範的探討, 簡榮宗律師著作:電子商務七天鑑賞期之探討以及修法建議 ,分析的非常詳細,可供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