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5日 星期五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協議書範例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男方:
女方:
雙方因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謹協議條件如下:
一、時間:
(一)於XXX、BBB滿二十歲之前,於每月雙數週之周五下午八時起至周日下午九時止,N方得親自或委託親人前往子女住處接XXX、BBB外出,照顧至週日下午九時,由N方親自或委託親人送回子女住處。
(二)N方得於每週之週三下午四時起至下午九時止,與XXX、BBB共同用餐會面交往。
(三)於XXX、BBB就學期間之寒暑假期間,除仍得維持上述第一、二項交往探視外,並得於寒假增加十日同住期間,暑假增加二十日同住期間,並可分割為數次為之。
二、方式:
(一)於不妨礙XXX、BBB學業、生活起居作息之前提下,得隨時為見面、通信、通話之行為。
(二)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並得出遊。
(三)探視前N方應於事前一日通知M方,無正當理由,M方不得無故拒絕。若經N方同意,M方亦得陪同到場。
(四)N方家人得陪同會面。
三、N方與M方應遵守事項:
(一)不得有危害XXX、BBB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N方在實施會面交往之日,不得遲延送回XXX、BBB,致減少M方教育之時間。
(三)兩造不得對XXX、BBB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以維親子關係正常發展。
(四)如XXX、BBB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而M方無法就近照料時,N方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即N方在其會面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XXX、BBB保護教養之義務。
(五)於XXX、BBB成年前,如有變更住居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確實通知對方。

立協議書人簽章:
男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女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017年10月16日 星期一

兩願離婚應注意見證人必須親自聽聞離婚當事人有離婚的真意

兩願離婚應注意見證人必須親自聽聞離婚當事人有離婚的真意

兩願離婚(自行協議離婚)看似容易,但實務上常見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造成本來以為已經處理好的離婚、子女親權及會面交往協議,隨著離婚無效的情形,而隨同無效。

依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可知離婚形式要件必須有:離婚協議書(書面)、二人以上見證人、向戶政事務登記離婚。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並對見證人之資格及方式有見解如下
*28 年上字第 353 號民事判例要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僅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無證人須與當事人素相熟識之限制,故簽名於離婚書面之證人,縱與當事人素不相識,兩願離婚之效力亦不因此而受影響。
*42 年台上字第 1001 號民事判例要旨:兩願離婚書據關於證人之蓋章,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之規定,既未限定須與書據作成同時為之,則證人某某等之名章,縱為離婚書據作成後聲請登記前所加蓋,亦不得執是而指為與法定方式不合。
*68 年台上字第 3792 號民事判例要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本件證人某甲、某乙係依憑上訴人片面之詞,而簽名於離婚證明書,未曾親聞被上訴人確有離婚之真意,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自難認兩造間之協議離婚,已具備法定要件

離婚當事人及見證人在離婚協議書簽好名之後,仍必須協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及離婚協議才會生效,如果沒有去辦理,這個離婚協議書不是可以拿來告對方請求履約的債權契約。

辦理的方式是要離婚的兩個人均需到場,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辦理時要準備下列文件:
要離婚的兩個人的國民身分證。
要離婚的兩個人的戶口名簿。
要離婚的兩個人的印章(到場後都用簽名的也可以)。
離婚協議書。
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兩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
換證規費及換領戶口名簿規費。

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年終獎金是否一定必須發給?

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故而可知若事業單位有盈餘者,原則上全年工作無過失之勞工可請求事業單位發給獎金,一般而言,這種以年度終了結算並考核勞工全年工作績效之獎金,就是年終獎金。

2013年9月16日 星期一

一個悲傷的父親


過失致死案的鑑定報告,對我方告訴人目前的告訴意旨完全的不利。對於這個悲傷的父親來說,他怎麼也不相信兒子的死亡與被告無關。我與告訴人默默走出偵查室走出法院,心裡卻找不到任何適當的辭彙去安慰他…

2013年8月25日 星期日

對於食品不實標示「有機」、「天然」、「不添加人工香料」,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以高價購買該食品,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胖達人標榜他所製作的麵包是天然食材、無化學添加物、無人工香料,並因此以甚高於一般市售麵包的價格販賣。而民眾也基於健康考量,願以較高的價格向胖達人購買麵包。然而現在卻被發現所謂無人工香料根本就與事實不符,引起廣大消費者的憤怒。

事件曝光後,胖達人公開聲明人工香料是食品級的,符合法律規定。然而這個事件的重點根本不是食品級人工香料是否違法,而是「標榜無人工香料,以高價販賣」這個行為上。

2013年5月6日 星期一

假仲介真出售 詐同學買屋遭訴----詐欺金額應該怎麼算


中央社 – 2013年4月21日 下午12:34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市21日電)林男向同學謝男隱瞞他是賣方的事實,向對方佯稱仲介房屋交易,林男因此獲利新台幣465萬元。檢方偵查後,起訴林男。
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46歲從事房仲業的林姓男子,在民國94年間向高中同學謝姓男子宣稱,他因從事不動產投資及仲介獲利豐碩,鼓吹謝男委託他物色投資物件,將來轉售後必有可觀獲利,謝男不疑有他於是同意委託。
檢方表示,林男在民國94年和99年間,已向2名原屋主分別以新台幣620萬元和1350萬元價格,購入位於新北市永和區和台北市內湖區的2間房屋。
檢方指出,被告涉嫌隱瞞他是賣方的事實,向同學謝男佯稱這2間房子要出售,分別以新台幣675萬元和1760萬元將房屋賣給謝男,林男因此獲利共465萬元。
被告在檢方偵訊時坦承未將他是賣方的資訊告知謝男,原告謝男則認為,如果他知道同學是賣方,他會在交易前,委請公正第三人確認房屋價值,不會完全相信被告的報價。
檢方偵查後,依詐欺罪起訴林男。

2013年4月8日 星期一

父氣女兒賴家帶男過夜 法院依民法第1128判女兒應搬離家門


父氣女兒賴家帶男過夜 法院判逐出門
蘋果日報2013040610:30
台南一名梁姓父親(63)指稱女兒(31)大學畢業賴在家中,白天睡覺,晚上出去玩,還帶男友回家同宿,氣女是「啃老族」鬧上法院,判決女兒須搬走,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梁男指女兒大學畢業、四肢健全、智慮正常,4年多來卻不找穩定工作,白天常在家睡覺,睡醒出門玩到半夜才進門,三天兩頭把男朋友帶回家同房過夜。

女兒訴訟時反批父親激她口出惡言還錄音,她曾到補習班上班也有短期零工,住家裡也是為了照顧生病母親,強調與男友交往多年,男友偶爾放假南下才同住,懷疑是父親外遇才借題發揮。

2013年3月25日 星期一

「天花板歪」買到傾斜屋 賣方賠1166萬---房屋買賣契約的瑕疵擔保責任


「天花板歪」買到傾斜屋 賣方賠1166萬

TVBS – 2013年1月30日 下午1:02

砸了近8000萬買黃金店面,卻買到了傾斜屋!台北市的鄭姓男子4年前以7911萬,向彭姓女子買下位於南京東路五段的黃金店面,裝潢時,發現天花板有傾斜狀況,找來專家測量,發現房屋確實斜率超標,進而要求賣方降價出售;但彭姓女子不肯,雙方鬧上法院,法官認為彭姓女子隱瞞屋況,應該要退還1166萬,全案還可上訴。


2013年3月8日 星期五

棒球經典賽中侮辱外國國旗行為屬於刑法規定之犯罪行為


本次第三屆世界棒球經典賽台韓於2013年3月5日比賽。

賽後球員陽岱鋼向韓國球迷鞠躬感謝的照片相信很多人都看過了,他回應那些因為被淘汰眼中還帶著淚,卻起立為中華隊鼓掌的韓國球迷和台灣球迷們,深深的鞠躬感謝,非常有運動家精神,是台灣人的模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