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協議書人:
男方:
女方:
雙方因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謹協議條件如下:
一、時間:
(一)於XXX、BBB滿二十歲之前,於每月雙數週之周五下午八時起至周日下午九時止,N方得親自或委託親人前往子女住處接XXX、BBB外出,照顧至週日下午九時,由N方親自或委託親人送回子女住處。
(二)N方得於每週之週三下午四時起至下午九時止,與XXX、BBB共同用餐會面交往。
(三)於XXX、BBB就學期間之寒暑假期間,除仍得維持上述第一、二項交往探視外,並得於寒假增加十日同住期間,暑假增加二十日同住期間,並可分割為數次為之。
二、方式:
(一)於不妨礙XXX、BBB學業、生活起居作息之前提下,得隨時為見面、通信、通話之行為。
(二)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並得出遊。
(三)探視前N方應於事前一日通知M方,無正當理由,M方不得無故拒絕。若經N方同意,M方亦得陪同到場。
(四)N方家人得陪同會面。
三、N方與M方應遵守事項:
(一)不得有危害XXX、BBB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N方在實施會面交往之日,不得遲延送回XXX、BBB,致減少M方教育之時間。
(三)兩造不得對XXX、BBB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以維親子關係正常發展。
(四)如XXX、BBB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而M方無法就近照料時,N方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即N方在其會面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XXX、BBB保護教養之義務。
(五)於XXX、BBB成年前,如有變更住居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確實通知對方。
立協議書人簽章:
男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女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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