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6122543774311492283..comments2023-09-30T20:59:14.086+08:00Comments on 林哲健律師部落格: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之「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是否應具備強制性?林哲健律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noreply@blogger.comBlogger25125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21046186052245889562012-11-27T00:16:50.998+08:002012-11-27T00:16:50.998+08:00以下兩則性侵案,法官均判三年十個月,男女皆成年,法官尚且如此判,相較合理預期無成熟心智及反抗能力的六...以下兩則性侵案,法官均判三年十個月,男女皆成年,法官尚且如此判,相較合理預期無成熟心智及反抗能力的六歲女童,竟僅判三年二個月,還說不恐龍,還歸咎於立法問題?另外也顯示我國對兒童保護不夠努力,缺乏完整制度,只得任由國家競爭力衰退。<br /><br />酒促女遭灌醉 色老闆聽到「嗯」撿屍性侵<br /> <br />林保宏<br />2012年7月19日 00:02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br /><br />新北市一名酒促小姐,日前第一天上班時,因為不勝酒力遭客人灌醉,當場醉得不醒人事。該名女子事後被一名李姓老闆帶回家「休息」,結果被這名色老闆性侵3次得逞。李男辯稱當時曾詢問女子意願,女方回應「嗯」,認定兩人是「你情我願」。但法官不採信他的說詞,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10個月徒刑。<br /><br />夜店「撿屍」性侵 男判3年10月<br /><br />2012年11月26日12:43Kevin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3572822058915035749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11614423956948443122012-10-11T01:15:13.697+08:002012-10-11T01:15:13.697+08:00我觀察類似案件,在法官乃至於法律相關從業人員的態度不外乎認為是民粹作祟,一群不懂法的也在指指點點,要...我觀察類似案件,在法官乃至於法律相關從業人員的態度不外乎認為是民粹作祟,一群不懂法的也在指指點點,要不就認為那是立法院的責任,罰不夠就修法嘛,所以恐龍之所以恐龍,想透過司法洗滌人心,教育人民,難矣,唯公道依然在人心.<br />以這件六歲女童被性侵案,我想問,性侵行為成立否?若成立,那再問,有無強制性交的問題? <br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案發時女童坐在林嫌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女童有意掙脫,林嫌便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犯行;因此改以《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判處林嫌較輕刑責。<br />法官基於以上邏輯排除了221條適用,問題是女童沒事跑去林嫌左腿上?合理推論應該是林嫌主動去抱女童吧,這不算一種壓制行為?法官反而在女童是否有意掙脫,不然林嫌難以得逞上作文章,這使我想到幾年前國外有個判決,因被害女子自行脫牛仔褲,故強姦罪不成立,大概也是同樣的思考Kevin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3572822058915035749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54100669259271879142012-02-13T13:00:15.418+08:002012-02-13T13:00:15.418+08:00To danacute:我非常贊同你的意見。To danacute:我非常贊同你的意見。林哲健律師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15003484491405220952012-01-06T14:09:50.682+08:002012-01-06T14:09:50.682+08:00看了一些部落格,都是以激烈嚴厲的措詞譴責此判決和為它說話的人,好像不跟著怒吼恐龍法官下台就是侵害幼童...看了一些部落格,都是以激烈嚴厲的措詞譴責此判決和為它說話的人,好像不跟著怒吼恐龍法官下台就是侵害幼童的幫兇,就是腦殘、法匠。<br /><br />我不禁懷疑,這些人是真的了解、研讀過法律,還是只是看了幾篇文章幾個條文,就認為自己很懂法律,自己的見解才是絕對正確的?<br /><br />姑且不論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決議中強制性交罪仍以壓抑被害人自由意識為必要,所謂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不限於與強暴、脅迫、恐嚇等強制手段相類似這點,其實早廣受刑法學者批判,因為它違反了罪刑均衡、概括手段應與列舉手段同質性等原則。簡單說,將以強烈暴力性質的強暴脅迫手段和非暴力性質的偷襲都等同視之為強制性交,不但不公平,更有可能導致犯人乾脆採取激烈手段(反正都依樣是重刑)的重刑化效應,這些部落客想過嗎?<br /><br />法官認定未違反女童意願,意思是說被告未使用壓抑女童自由意識的強制手段,從反面推論法官danacute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3817124285428569067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38972114733375872092011-04-08T11:36:10.183+08:002011-04-08T11:36:10.183+08:00林山田老師還有一段:以致於將行為人使用支付高價誘使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情形,誤判構成...林山田老師還有一段:以致於將行為人使用支付高價誘使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情形,誤判構成本罪或強制猥褻罪。<br />所以據此,無法以林山田老師之該言,可以推斷林老師認同該法官之判決說法。<br /><br />重點還是在於「未違意願」,林律師去除掉未違意願,而就其他而言之,就離題了。<br /><br />林山田老師下一段這麼說:行為人無論實行強暴、脅迫或恐嚇行為,抑或使用催眠術或其他非法方法,必須使被害人受到強制,而得迫使其違反意願,失卻其性行為的自主性或性自主權者,始屬本罪的強制行為。因此,行為人的強制行為只要是屬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類似的非法方法,而足以迫使被害人違反其意願,喪失其性自主權者,即足以該當本罪的強制行為。<br /><br />一個三歲的小孩的「性行為的自主性」或「性自主權」就在林老師所論述裏明顯出來了。<br /><br />法律人也許可以皓皓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5597420862463867401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26766058581365493372010-09-07T13:15:47.621+08:002010-09-07T13:15:47.621+08:00skyblue兄問到了:法官以客觀上無明顯反抗之意思證明無違反其意願,反面解釋就是那個女童是出自於自...skyblue兄問到了:法官以客觀上無明顯反抗之意思證明無違反其意願,反面解釋就是那個女童是出自於自由意志自願與該嫌性交…對於法律這樣子的釋用令人無法理解??<br /><br />但其實在訴訟的時候還有「事實陷於真偽不明」的這個情形,也就是說無法證明「有」或者「沒有」的這個情況,此時因為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問題,若檢察官舉證不足,法官就不能用推論的去判決重的法條。<br /><br />當然我再次強調,用刑法227條的刑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和刑法221相同,為何不是判七年而是判三年多,我也不知道。林哲健律師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75134446349607084512010-09-07T13:05:18.809+08:002010-09-07T13:05:18.809+08:00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本不須要...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本不須要判斷是否有違反性自主意願,與民眾的主張相同。所以回歸到刑度來看吧!今天讓民眾感覺到不對的地方是對於六歲女童為性交行為只判三年多,明明法律規定最高可以判到十年,為何本件只判三年多?其實重點是量刑的問題讓大家不滿吧。<br />我的意見從來沒說過我贊成這個判決的量刑,只是對於妨害性自主罪各法條的解釋提出一點看法,覺得法官判太輕的人應該不必氣成這樣吧。林哲健律師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22684666704940812062010-09-07T11:41:42.006+08:002010-09-07T11:41:42.006+08:00最近看到盧教授被公幹,女童性侵案承審法官被公審,老實說我也覺得盧教授發言不當,女童性侵案承審法官就罪...最近看到盧教授被公幹,女童性侵案承審法官被公審,老實說我也覺得盧教授發言不當,女童性侵案承審法官就罪名而言固然判的沒錯,刑度也未免判的太低。但姑且不論主流價值正確與否,大多數人溝通意見的方式根本不像在討論事情,表達的也僅止於價值對立的立場,接著就是對於非主流價值情緒性的謾罵與詆毀。從這個層面來看,大部分人其實跟強姦犯一樣,都沈溺於壓迫他人意思自主形成空間的快感,只是程度上有所差異而已。Anonymou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6887059951681095281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26344509406842881502010-09-05T16:32:33.773+08:002010-09-05T16:32:33.773+08:00其實有一個很關鍵的點
不得不抱怨一下法官的認定
他們把客觀事實和主觀想法混為一談
最大的問題在...其實有一個很關鍵的點<br /><br />不得不抱怨一下法官的認定<br /><br />他們把客觀事實和主觀想法混為一談<br /><br />最大的問題在於小孩子"不知道"甚麼是性交<br /><br />因為不知道大人在做甚麼 所以可能沒反抗<br /><br />但沒反抗 有2個可能<br /><br />1.因為害怕不知所措<br />2.覺得像是玩觸碰遊戲<br /><br />而法院判決直接認定要客觀上要有明顯抵抗<br />才能適用違背意願<br />根本就沒有實際去探就小孩子的主觀認知<br />只從客觀行為推定受害人主觀認知<br /><br />因為小孩沒反抗就反面解釋<br />並未違背意願 不可能進入221<br />然後要被害人舉證 <br />他當時有反抗的客觀動作/證據<br />問題這樣不是第2次傷害兒童嗎?<br />所以當時情況viento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369977042448305412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67563595072208059582010-09-05T01:51:39.934+08:002010-09-05T01:51:39.934+08:00竟然發現有人像我一樣被罵http://www.wretch.cc/blog/chetbaker/26...竟然發現有人像我一樣被罵http://www.wretch.cc/blog/chetbaker/26672964<br /><br />============================<br />我就再對這個問題再說說好了:<br />性侵六歲兒童,它的法律問題不在於違反性自主意願,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法律本來就不許可有人去與他們發生性行為,所以就算不違反意願,還是有犯罪。<br /><br />再往回想一想,在妨害性自主罪章討論違反性自主意願,本來就是很多餘的事,既然是妨害性自主,違反意願本來就是基本配備,在整個妨害性自主罪章裡面,難道有人可以找出那一條法條不會違反他人意願的嗎?!(當然除了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例外)。所以在整個罪章裡面,各個法條的區別實益,就在於犯罪的手段不同,要有不同的罪刑內容。<br /><br />刑法221條既然是「強制」性交罪,那它的犯罪手段就林哲健律師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90846315442985935092010-09-02T16:35:35.938+08:002010-09-02T16:35:35.938+08:00同意 viento的說法,我引喻失當了同意 viento的說法,我引喻失當了SkyBlue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1287687353097342154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64621367342201516682010-09-01T20:08:56.926+08:002010-09-01T20:08:56.926+08:00我個人想法
關於性交植物人
刑法221可能不構成
但還是有刑法225 乘機性交的適用
3-1...我個人想法<br /><br />關於性交植物人<br /><br />刑法221可能不構成<br /><br />但還是有刑法225 乘機性交的適用<br /><br />3-10年重罪viento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369977042448305412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5511917114144286282010-09-01T14:44:40.884+08:002010-09-01T14:44:40.884+08:00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SkyBlue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1287687353097342154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17689303868081363972010-09-01T14:30:52.585+08:002010-09-01T14:30:52.585+08:00從頭看到尾就覺的是法官接受了被告律師的詭辯從頭看到尾就覺的是法官接受了被告律師的詭辯SkyBlue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1287687353097342154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24835773624138601202010-09-01T14:28:41.363+08:002010-09-01T14:28:41.363+08:00這個案件爭議的重點在於是否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行為,想請教一下林律師…法官以客觀上無明顯反抗之意思證明...這個案件爭議的重點在於是否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行為,想請教一下林律師…法官以客觀上無明顯反抗之意思證明無違反其意願,反面解釋就是那個女童是出自於自由意志自願與該嫌性交…對於法律這樣子的釋用令人無法理解??<br /><br />法官在審判案件應就原告被告之情形綜合判斷,女童與該犯嫌明顯處於不對等地位,該犯嫌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強暴、脅迫之行為嗎?女童具有反抗之能力嗎??<br /><br />如果假設我今天性侵一個六個月大的小孩,然後法院判決刑法227條的準強制性交罪,只因為無違反其意願這樣子說的通嗎??<br /><br />適用法律應該要視法律設立的精神與經驗法則自由心證做出判決,而不是在文字行間做一些玩弄文字而做出一些荒謬的判決SkyBlue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1287687353097342154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12085069368390060982010-09-01T13:20:16.717+08:002010-09-01T13:20:16.717+08:00最近再研究仙人跳 關於準強制性交的罪
就剛好查到這個資料區
民主嘛~~大家就自由表示意見
這次...最近再研究仙人跳 關於準強制性交的罪<br /><br />就剛好查到這個資料區<br /><br />民主嘛~~大家就自由表示意見<br /><br />這次事件<br /><br />就審判上 完全合法 (符合依法審判)<br /><br />但就法感情到是真有問題<br /><br />對於別人的回答有一些不同意見<br /><br />0970909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br /><br />關於這個決議<br /><br />這根本沒有 <br /><br />地院跟高院可以凌駕最高法院的問題!!<br /><br />(背景)<br />過去條文明文要不能抵抗始構成犯罪,致使當被害人被強制性交,為了要讓加害人構成221就一定要拼命抵抗,這樣就會造成被害人容易因掙扎而激怒加害人,反而受到更嚴重的傷害,因此才修改條文.....<br /><br />(決議內文)<br />viento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369977042448305412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27364622193977905202010-08-30T11:42:25.003+08:002010-08-30T11:42:25.003+08:00所以你的意思就是最高法院都是些法律外行只知搖旗吶喊的鄉民, 其見解不足採. 喔知道了, 你的本意直接...所以你的意思就是最高法院都是些法律外行只知搖旗吶喊的鄉民, 其見解不足採. 喔知道了, 你的本意直接說就好了嘛:D<br /><br />另外, 強盜罪的條文是”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 內文完全沒有提到是否有違反意願. 強盜罪的定義只在被害者是否有反抗不能的事實上, 完全不考慮意願, 你把它拿來跟現行不考慮被害者是否有反抗, 只考慮是否違反意願的強制性交罪混為一談, 不是很奇怪嗎?<br /><br />還是你不知道其實現在已經沒有強姦罪了?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26040902759304552532010-08-30T10:15:13.956+08:002010-08-30T10:15:13.956+08:00犯罪行為有很多方法,有用暴力強制的,也有用騙的,也有趁人不備的,這使得一個妨害性自主罪章有許多個不同...犯罪行為有很多方法,有用暴力強制的,也有用騙的,也有趁人不備的,這使得一個妨害性自主罪章有許多個不同的條文。所以在判斷強制性交罪的時候,是不是有強制行為就很重要。最高法院的決議認為:「…,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是一種很奇怪的解釋法律的方法。<br />如果今天有人主張:「不管是騙錢(詐欺)還是偷錢(竊盜),都是違反他人意願,所以不用以類似於強暴、脅迫的方法,就構成強盜罪。」,可能大家都會覺得奇怪,但這種見解放在妨害性自主罪上來講,竟然又變得似是而非了。林哲健律師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82388448651407950742010-08-30T04:52:07.049+08:002010-08-30T04:52:07.049+08:00這個案子可以測試一下國民參審的可行性這個案子可以測試一下國民參審的可行性Keroro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21099539238687493552010-08-30T04:46:28.449+08:002010-08-30T04:46:28.449+08:00我猜你大概想反駁說"決議只是參考用, 不具約束力"吧XD
不過司法院公報有這個...我猜你大概想反駁說"決議只是參考用, 不具約束力"吧XD<br /><br />不過司法院公報有這個: "最高法院之決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判例雖不能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及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二條),又為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合先說明"<br /><br />而且雖只有參考用, 但實務上若還是硬要照相反的方式解讀, 而且還認定自己的解讀方式"才是正確"的, 那就等於是認定最高法院的人"不懂法律"了XD 你們老實對外頭說你們認為最高法院都是些不懂法律之徒, 故其決議不足採, 你們的認定才是正確的, 這樣別人也就不會跟你們爭論(反正拿你們沒皮條), 不就好了嗎XD<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69145246733292350462010-08-30T04:29:54.178+08:002010-08-30T04:29:54.178+08:00喔喔喔
http://yveslin0816.blogspot.com/2007/10/blog-p...喔喔喔<br />http://yveslin0816.blogspot.com/2007/10/blog-post.html<br /><br />原來地院跟高院的裁判結果就要直接買單, 最高法院的決議只要你說"我認為不適當, 故不適用"就好了啊:D:D:D<br /><br />你直說對你們而言最高法院層級不如地院(所以要聽地院的不能聽最高法院的), 還有他們不懂法律, 就好了嘛:D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55083804179986077692010-08-30T04:24:10.911+08:002010-08-30T04:24:10.911+08:00人民觀感就算了, 原來連最高法院的決議都是屁啊XD
0970909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
民國...人民觀感就算了, 原來連最高法院的決議都是屁啊XD<br /><br />0970909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br /><br />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原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所謂「他法」,依當時規定固指類似於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與之相當之方法。惟該條文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時,已修正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修正後僅有一項)。」依立法理由說明,係以原條文之「至使不能抗拒」,要件過於嚴格,容易造成受侵害者,因為需要「拼命抵抗」而致生命或身體方面受更大之傷害,故修正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即不以「至使不能抗拒」為要件)。則修正後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8173472606351481312010-08-27T10:45:23.412+08:002010-08-27T10:45:23.412+08:00美國The McMartin Trial(http://en.wikipedia.org/wiki/...美國The McMartin Trial(http://en.wikipedia.org/wiki/McMartin_preschool_trial)跟今天這個案子有點類似。林哲健律師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22782476193872920202010-08-26T09:39:03.766+08:002010-08-26T09:39:03.766+08:00人民的觀感當然重要,但不是拿來當公審的理由,不然豈不是容易造成冤獄?今天這個案子,如果民眾都認為適用...人民的觀感當然重要,但不是拿來當公審的理由,不然豈不是容易造成冤獄?今天這個案子,如果民眾都認為適用法律的結果刑度太輕,應該是要連署修法,而不是連署法官停職。如果今天這種連署干擾審判的方式形成普遍的現象,那台灣還能稱的上是法治國嗎?林哲健律師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8259109385776751377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5512743824565803875.post-82121871005755736592010-08-26T01:20:03.405+08:002010-08-26T01:20:03.405+08:00那你的意思是人民觀感不重要嗎?法律人的地位每況愈下是有道理的。那你的意思是人民觀感不重要嗎?法律人的地位每況愈下是有道理的。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