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6日 星期二

北院認扁無逃亡之虞 不以重罪羈押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8/12/16 04:34 王己由、郭良傑/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審判長周占春十三日清晨釋放陳水扁的決定,引發各方爭議,台北地方法院十五日公布前總統陳水扁無保釋放完整版裁定書。合議庭認為,陳水扁雖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貪瀆重罪,但特偵組檢察官並未具體說明有什麼事證,可證明扁有逃亡、串證的事由。


而且,以重罪羈押,必須要有逃亡之虞為前提,陳水扁有國安隨扈全天候「跟隨」,當無逃亡可能,以限制住居和附「羈押回籠」條件方式,可保證未來審判順利進行。


合議庭對陳水扁下達的「羈押回籠」條件有兩項,一是限制住居所在目前的北市信義路五段「寶徠花園」大廈住處;二是「遵期到庭,不得挾群眾不到庭」,如果有違反限制住居、不按時出庭,或挾群眾為重等情形,就會依刑訴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的理由,再執行羈押。


承審扁案的北院刑三庭,昨日公布裁定書,裁定理由指出,根據檢察官起訴事證,陳水扁涉嫌詐領國務機要費、龍潭購地弊案、海外洗錢犯罪確實嫌疑重大,且所犯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


就羈押要件來說,有關串證部分,檢察官都未說明扁有何事證認為有湮滅證據、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共犯,這些都未顯現在起訴書中。


至於逃亡之虞的羈押事由,依檢察官所述應予羈押的事由,都未敘及扁有任何逃亡的事實或逃亡之虞,或能夠釋明有何逃亡的事實或可能性存在,以扁身為卸任總統的身分,身旁有安全隨扈,個人行為舉動都為眾人關注焦點,可認定沒有逃亡之虞或逃亡事實,即沒有羈押必要。


陳水扁雖觸犯重罪,但不論學說見解,還是台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告裁定,都認為不要光以重罪即認為有羈押的原因,仍應判斷被告有無逃亡之虞。

以本案來說,陳水扁身為卸任總統,屬知名人士,且依法由國安局派員跟隨,伊一舉一動均為國內外媒體、群眾關注的焦點,在國內設有戶籍、家屬都住在國內,逃亡可能性低,以限制住居、出境和出海,即足以擔保後續審理進行和保全未來執行的效果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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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則新聞,真是令我有一種名人才有人權的感覺!我的一個當事人因重罪被覊押,檢察官也沒有說明他有何逃亡及串證之虞,法院照樣以因涉重罪,予以覊押,絲毫不見其他理由。想不到被告改為陳水扁,法院見解馬上就如此有人權了!希望法官們真的能夠堅持重罪覊押必須以有逃亡及串證之虞為前提的這個見解,而不是遇到陳水扁才採這個見解!